因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谢岳桂、深圳市秀的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秀的亮公司)一纸诉状将武汉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纳川公司)、同济医学院中西医研究所(下称中西医研究所)告上法庭。由于中西医研究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被告之一的“同济医学院中西医研究所”变更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从而使此案进入了新的审理阶段。

寻求合作反被忽悠? 谢岳桂是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公务员,几年前被确诊为糖尿病患者。“久病成医,在为治病而查阅各种医学资料时,无意间受到启发,发明了这种‘鼻用半导体发光二极管治疗头’。”谢岳桂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06年1月,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但由于发明专利授权较慢,在同年4月又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6月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200620013548.0)。 出于对此项专利技术市场前景的信心,谢岳桂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秀的亮公司,并依据专利技术方案制成“秀的亮健康灯”。2007年7月1日,谢岳桂带着自己的专利产品参加了长沙的第18届全国药品及保健品交易会,在交易会上结识了展出同类产品的海纳川公司。“当时秀的亮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还没有申请下来,而海纳川公司又有同类产品的营销经验,就想与他们合作开发市场。”谢岳桂表示,展会结束后,海纳川公司负责人马宁来到深圳,双方具体洽谈了合作事宜,并于2007年7月10日签定了共同开发协议。“合作过程中,我透露了产品的相关技术,没想到3个月后海纳川公司擅自生产出名为‘鼻炎小灵通’的产品,完全把我晾在一边。”谢先生气愤地说。 2007年底,经过海纳川公司广告、促销等方式推广,“鼻炎小灵通”销售火爆。2008年1月3日,谢岳桂在龙岗区桐济堂药房购买了一台“鼻炎小灵通”,并对购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经比对,海纳川公司的产品完全抄袭了我的技术方案。”谢岳桂说。 2008年5月,谢岳桂和秀的亮公司将涉嫌侵权产品“鼻炎小灵通”包装上注明的共同制造方海纳川公司、中西医研究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否认侵权被告喊冤
面对谢岳桂的指控,海纳川公司和中西医研究所都表示自己没有侵权。海纳川公司在答辩状中称,谢岳桂的专利技术涉及公知技术,其生产“鼻炎小灵通”是在谢岳桂公知技术的基础上再创新的产品,其产品的技术与谢岳桂的专利技术存在差别,因此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此外,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谢岳桂专利无效的请求。 2009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决定,驳回海纳川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然而,中西医研究所面对谢岳桂的指控则感到非常委屈,“我们曾为海纳川公司的另一款产品‘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进行临床实验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但与‘鼻炎小灵通’毫不相干,根本不是研发方。”中西医研究所负责人陆附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所已更名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对于“鼻炎小灵通”外包装上标注其名称,中西医研究所对此并不知情,纯属海纳川公司的冒用行为,其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深圳市中院认为,“同济医学院中西医研究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建议原告谢岳桂、秀的亮公司变更被告,从而造成诉讼时效从新起算。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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